104年度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
廠商組團參展補助計畫
申請重點
申請資格
1. 參展廠商至少要有5家,並皆為依法於新北市完成登記之公司、行號或工廠,且由其中1家擔任代表廠商(受補助單位攤位須緊鄰)
2. 同一展售活動已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,不得再依本計畫申請補助
補助額度
1. 最高補助比例不得超過補助項目總經費的50%
2. 每一參展家數,最高補助新台幣8萬元
受理申請時間(已截止)
梯次 | 展售活動月份 | 受理申請時間 |
一 | 104年 5-12月 | 104 / 3 / 30 - 104 / 4 / 20 |
二 | 104年 9-12月 | 104 / 6 / 15 - 104 / 7 / 15 |
申請程序
1. 於上述受理申請時間檢附計畫書正本6份,郵寄或是於上班時間親自送至「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招商科」(22001)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。(信封要註明「申請組團參展補助計畫」)
2. 計劃書應附文件:
(1) 封面
(2) 申請表
(3) 執行規劃
(4) 經費概算表
核銷撥款程序
1. 應在展售活動結束後30日內郵寄或親自送至本局成果報告書正本3份
2. 成本報告書應附文件:
(1) 封面
(2) 活動內容及過程紀錄
(3) 經費收支結算表
(4) 場地租金、場地裝潢、運費原始憑證(發票或收據)正本
(原始憑證若需用於報稅,須提供影本並註明「與正本相符」及正本用途,並加蓋公司大小章)
3. 撥款應檢附
(1) 每一參展商領據
(2) 每一參展商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1份(須註明「與正本相符」,並須加蓋公司大小章)
核銷注意事項
1. 受補助單位攤位須相互緊鄰,且必須於攤位明顯處揭示新北市政府識別標誌,並拍照以供核銷。標誌大小至少要A4尺寸以上,拍照時須包含展場活動概況、每家新北市攤位招牌,已呈現攤位使用情形;如以形象館方式呈現者,需另包括形象館全景拍攝照片至少2張
2. 經費收支結算表請依原始單據憑證核實填列報支,攤位之公司招牌名稱需與組團參展之廠商名稱一致
3. 規定期限後1個月內仍未提送成果報告書者,直接取消補助
4. 本局得視展售活動之成效及經費運用情形等,酌減或不予補助
5. 原核定補助金額大於受補助對象實際執行計畫用於補助項目(場地租金、場地裝潢、運費)總經費之50%時,將會就其超過部分扣減之
6. 若有虛報或違規重複領取補助款者,除應繳回補助經費,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1-5年不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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