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日期 105/07/22
公告自105年7月22日起至8月15日止受理今(105)年度第二次公司或商號「參加國際展覽(限國外)」之業務補助申請。
公告事項:
一、申請資格:「補助辦法」第4條第5款規定之公司或商號,須符合下列資格:
(一)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局登記之公司或商號。
(二)103年7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止具有出進口實績。
實績查詢 連結如下:
https://fbfh.trade.gov.tw/rich/text/fbj/asp/fbji150Q.asp
(三)自本局第2次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(105年8月15日)起算前一年內未受註銷、撤銷或暫停出進口處分。
(四)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無欠繳紀錄。(依財政部關務署每日提供本局最新欠費資料作為審查基準。)
二、補助計畫:僅限於「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」。
三、補助展覽項目:限為國際展覽(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10%以上或來自6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)之場地租金。另依補助辦法第8條規定,參加國際展覽之補助額度,不得超過場地租金之90%。
四、補助展覽執行期間:本年9月1日至12月31日。
五、補助優先順序、全年補助總額、每展補助額度:
補助優先順序:
1、第1輪:
(1)補助對象:本年度未曾獲得核配之廠商,並以補助1項展覽為限。
(2)補助順序:依市場級別(如附件),按第1級、第2級及第3級市場之順序進行核配。
2、第2輪:第1輪核配完畢後如經費仍有剩餘則進行第2輪核配:
(1)補助對象:所有申請廠商(含第1輪廠商)。
(2)補助順序:依市場級別,按第1級、第2級及第3級市場之順序進行核配。如有必要時將依實際狀況按比例調整。
(二)全年補助總額:每一公司或商號本年可申請補助總額上限依103年7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之出進口實績級距設定,請至「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國際展覽管理系統」(以下簡稱補助系統)(網址https://espo.trade.gov.tw)查詢。
(三)每展補助額度:
1、第1級市場:每一展覽租用1個攤位(每一攤位以9平方公尺計算,四捨五入),補助新臺幣(以下同)3萬元,租用1個攤位以上,每增加1個攤位,增加補助5,000元,每展補助上限為5萬元。
2、第2級市場:每一展覽租用1個攤位(攤位數計算方式同上)補助2萬5,000元,租用1個攤位以上,每增加1個攤位,增加補助5,000元,每展補助上限為4萬5,000元。
3、第3級市場:每一展覽租用1個攤位(攤位數計算方式同上)補助2萬元,租用1個攤位以上,每增加1個攤位,增加補助5,000元,每展補助上限為4萬元。
六、申請期限:自即日起至105年8月15日止。
七、申請方式:全面採行線上辦理,恕不接受紙本申請,若有系統操作上之問題,可電洽本局委託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成立之
「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」(地址:臺北市松江路350號5樓;
連絡電話:02-2567-3360,分機551~556;傳真:02-2567-3362;免付費電話:0800-005-700)處理。線上申請步驟如下:
(一)申請帳號及密碼:請於該系統「帳號/密碼功能」項下申請帳號及登錄密碼,並下載「補助公司/商號參加國際展覽密碼申請書」,填妥後傳真至專案辦公室,經審核通過後,憑以申請補助計畫(已申請核准者,不需重複申請)。
(二)開始線上申請:請登入該系統「線上申請」功能,並於該系統「展覽代碼查詢」項下查詢擬申請補助之展覽是否已建置於系統資料庫內,續依以下步驟作業:
1、如已建置,請線上選取擬申請之展覽(如申請多展,請依序選取)後,分別填寫相關展覽計畫及預算欄位,填妥後進行送件,至該系統回復確認收到,即完成線上申請。
2、如未建置,請下載「新增公司/商號參加國際展覽名稱及代碼申請書」填寫,並檢附該展之國際展覽證明傳真至專案辦公室,經核准後,再依步驟1進行線上申請。
八、經費來源:本部推廣貿易基金「捐助個別廠商及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推廣貿易業務」項下編列補助經費。
九、注意事項:
(一)公司或商號如已參加公協會、紡拓會或外貿協會籌組參展團之展覽且獲有參展補助,請勿重複申請本計畫之補助,如經查有虛報(如:重複領取)、浮報(如:以少報多)或欺騙行為(如:以造假文件核銷)之情事者,本局得依「補助辦法」第28條之規定,視情節輕重酌減60%以下之補助款或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1至5年。又前述欺騙行為經查證屬實者,除須繳回已受領之補助款外,涉及違反刑事法律之相關規定者,本局亦將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偵辦。另同一展覽如獲有其他政府機關之參展補助,核銷時請於申請書上詳實填列,如該機關規定不得重複申請,則從其規定。
(二)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大陸地區展覽之經費不得超過補助總經費之25%。如有超過情形,大陸地區參展案件之補助經費將依超過之比例統一調解,爰請於申請時審慎填列,勿過度集中於中國大陸市場,亦應考量其他市場之展覽。
(三)公司或商號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時,應於參展攤位明顯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(臺灣一等一),並拍照證明。如違反規定,依據「補助辦法」第28條規定,本局得依情節輕重酌減60%以下之補助款或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1年至5年。現行扣款方式請參閱「未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(臺灣一等一標誌)扣款原則」(如附件2)。
(四)公司或商號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須變更(原則僅限變更至同一級市場或變更至上級市場,如第2級市場同意變更至第1級市場),或取消計畫內容,應於計畫預定執行15日前,於補助系統進行線上申請,經本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。公司或商號如有取消、重複變更及逾期核銷等情形,將依「公司或商號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記點原則」記點,並依逾寬限值點數扣減隔年度之補助總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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