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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(台灣一等一標誌)扣款原則

 

(一)未使用台灣一等一標誌:第1次未使用,扣減20%補助款,

 

第2次未使用,扣減40%補助款,第3次(含)以上未使用,則扣減60%補助款。

 

(二)有參展事實(需檢附參展證明),但未檢附攤位招牌照片:

 

第1次未檢附,扣減30%補助款,第2次(含)以上未檢附,則扣減60%補助款。

 

 

 

二、公司或商號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記點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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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
 

一、計算方式:依上表違規狀況記點,不同展覽計畫分別列計,點數每年重新計算。

 

二、處罰方式:考量個別廠商申請計畫與實際參展時間有落差,難免有取消或變更參

 

展計畫之情況,爰設定寬限值為5點,每逾寬限值1點則扣減隔年度

 

可申請補助總額度之10%,例如:記6點扣減10%,總額度為新台幣(

 

以下同)14萬元者將扣減1.4萬元、總額度為18萬元者將扣減1.8萬

 

元;記7點則扣減20%,以下類推,最高扣減60%。

 

三、每一展覽補助額度不受影響,詳細規定請參考當年度補助公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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